《温病条辨·卷六·解儿难·痘证限期论》

  痘证限期,近日时医,以为十二日结痂之后,便云收功;古传百日内,皆痘科事也。愚有表侄女,于三、四月间出痘,浆行不足,百日内患目,目珠高出眼外,延至次年二月方死,死时面现五色,忽而青而赤而黄而白而黑,盖毒瓦斯遍历五脏,三昼夜而后气绝。至今思之,犹觉惨甚,医者可不慎哉!十二日者,结痂之限也,况结痂之限,亦无定期。儿生三岁以后者,方以十二日为准,若初周以后,只九日限耳,未周一岁之孩,不过七日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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